寶雞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查處,對食品經營單位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化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13日,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寶雞某超市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散裝食品“棋子豆”原包裝袋、合格證標示的生產廠家為興平市某食品廠,生產日期為2015年10月8日,保質期為一、四季度90天,已超過保質期;而該超市在其柜臺散裝食品標示牌上標示該“棋子豆”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保質期15天。同時,另有2袋已分裝為小包裝的“棋子豆”,標示包裝日期為2016年1月8日,保質日期為2016年1月23日,均與該食品的實際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情況不符。執法人員現場查獲上述過期五香味“棋子豆”5.4公斤,麻辣味“棋子豆”9公斤。經查,該超市共銷售該批過期食品2.122公斤,違法所得17元。
二、查處情況
寶雞某超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該超市作出了沒收過期“棋子豆”14.4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7元,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分析
該超市經營散裝食品時,在店內食品標示牌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分裝時以分裝日期代替原生產日期,人為延長了食品保質期限,隱瞞了食品的真實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妒称钒踩ā返诹藯l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同時,便于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規范經營,有助于提醒經營者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標簽、標示的規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規范化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食藥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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