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申某在永輝超市一次性購買了“鑫杏林牛肉松100g”350袋、“鑫杏林豬肉松100g”350袋,單價均為4.5元,共支付價款3150元,用于自己食用及贈送親戚朋友。上述產品版面最大字體標注為牛肉松、豬肉松字樣。但申某經查證,涉訴產品并非“肉松”產品,而屬于“肉粉松”類產品,認為永輝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誤導消費者的食品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的規定,應承擔退貨和十倍賠償責任。
經二級法院審定判決: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順義分公司賠償申某三萬一千五百元。
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首先需要確認應當采用哪種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根據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梢哉f,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其次,一次性購買大量商品是否可以獲得十倍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二審法院認為,申某表明購買大量肉松是為了自己食用和贈送親朋,對購買行為作出了合理解釋,屬于消費者的范疇。且排除了銷售者以”知假買假“抗辯的情形。因此申某有權主張并獲得十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