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10、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18、20號),涉及江西省5批次產品。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南昌青山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
(一)食品名稱:杭椒(辣椒);生產日期:2019-03-12;不合格項目:氧樂果。
(二)南昌青山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作為經銷商,食用農產品采購過程控制不嚴,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南昌青山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對銷售的生鮮蔬果進行抽樣檢測,檢驗合格方能上架銷售。
(三)經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南昌青山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杭椒(辣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江西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試行)》第五條第(十)項、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四)項規定對南昌青山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洪市監稽食流罰字(2019)7號,沒收違法所得27.2元,并罰款7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70027.2元。
上饒縣九婉冷凍品批發商行
(一)食品名稱:草雞蛋;生產日期:2019-03-12;不合格項目:氟苯尼考。
(二)上饒縣九婉冷凍品批發商行作為經銷商,采購過程控制不嚴,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上饒縣九婉冷凍品批發商行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落實索證索票管理制度。
(三)經上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上饒縣九婉冷凍品批發商行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上饒縣九婉冷凍品批發商進行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饒縣市監食罰決(2019)28號,沒收違法所得7.5元,并罰款11992.5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000元。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新公園路集貿市場熊林華攤位
(一)食品名稱:黑魚(淡水魚);生產日期:2019-03-13;不合格項目:氧氟沙星。
(二)南昌市東湖區新公園路集貿市場熊林華攤位作為經銷商,采購過程控制不嚴。南昌市東湖區新公園路集貿市場熊林華攤位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嚴把進貨關,做好進貨銷售臺賬記錄,嚴防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流入市場。
(三)目前南昌市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已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宜春市比一比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一)食品名稱:三黃雞;生產日期:2018-04-17;不合格項目:土霉素、替米考星。
(二)宜春市比一比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經銷商,排查原因是三黃雞的養殖環節導致。宜春市比一比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對店內三黃雞所有批次全部下架,不得銷售。
(三)經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鑒于宜春市比一比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留存有食品的相關合格證明,有臺賬記錄,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免于處罰的條件。
九江市濂溪區春天蔬菜批發部
(一)食品名稱:韭菜;生產日期:2019-03-12;不合格項目:克百威。
(二)九江市濂溪區春天蔬菜批發部作為經銷商,采購過程控制不嚴。九江市濂溪區春天蔬菜批發部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1、如實記錄采購銷售的蔬菜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索要供貨商營業執照,保存號進貨單和相關憑證;2、對采購的蔬菜進行認真檢查;3、學習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了解熟悉采購銷售蔬菜的規定。
(三)經九江市濂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鑒于九江市濂溪區春天蔬菜批發部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免于處罰的條件。